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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0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4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脱贫攻坚时期,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制定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到201912月初,当时的深度贫困地区已全面消除乡村医疗机构和人员空白点,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在此过程中,部分地区通过巡诊、派驻等方式实现贫困地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服务内容、频次、人员等方面缺乏相应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为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成果,促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委研究制定了《通知》,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和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村居民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巡诊、派驻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

二是分别对巡诊、派驻、邻(联)村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派驻服务的主体,可选派医师或组建团队开展巡诊服务,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对服务需求较小的地区可降低巡诊频次。派驻人员可由1人或多人组成,原则上派驻时间每周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邻(联)村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原则上使用当地常用交通工具或步行不超过30分钟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完善巡诊、派驻服务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药品、设备、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派驻服务人员不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备案手续。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诊服务、派驻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邻(联)村服务人员各项补助,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